辽宁某出版社一位50多岁姓袁的副编审,向北京某著名大学许教授约一套学术丛书,按规定日期交稿后不久返回。该丛书主编修改,修改后的稿子交至出版社,编辑再也提不出任何修改意见,但编辑几乎不与许教授联系,拖了近3年出版社才告知许教授,“袁副编审已经退休,别的编辑不清楚稿子情况”,结果以每本书付退稿费了事。
广东某出版社聘请北京某出版社的编辑组织一套上百本的学术丛书,并把每本书的出版合同给了这位北京的编辑,一位姓杨的学者与这位编辑签订了该套丛书中一本书的出版合同,稿子交给这位编辑,编辑不久回话修改,但没有提出修改要求,此后就再也联系不上这位编辑,8年过去了,连1分退稿费也没有拿上。
西北某出版社向北京大学一位姓陈的博士生约写了两本书,出版社答应交稿后3个月出书,3年快过去了,催了几次,回话都是说要“修改修改”才能出版,可时至今日,出版社并没有退稿,作者当然就无法修改,看来凶多吉少,这位作者想到“打官司”,可当时没有签订出版合同,编辑约稿时说“签不签合同一个样,肯定很快出”,相信了编辑,可现在却“难产”了。
通过策划出版选题并决定出版某一著作,出版社一般都会以口头或书面合同形式向认为可信的作者约稿,出版社编辑和作者在见面就书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之后,作者会认真去收集资料,写著作提纲,并精心写作。按规定大致时间内交稿后,作者就会等待出版社的反馈信息,如需修改,出版社的编辑会提出具体修改要求,作者也会按出版社编辑的修改要求进行修改;如不需修改,作者就可等待大作出版。这个出版惯例由于“经济效益”的冲击在有些出版社已明显“变形”。
作者交上约稿著作,而出版社既不退稿,甚至不提出具体修改要求,也不按期出版,一拖再拖,拖稿理由像模像样,拖上几年到最后给一点退稿费,算是好结局;有的退了稿,含含糊糊提点修改意见,就再也不向作者催稿了,结局是不了了之。某些出版社这样拖稿的最终“理由”究竟是什么?
人民出版社副编审刘丽华对记者说,按出版协议出书,只要是在协议时间范围内,那怕是3年5年都不算拖稿,所谓“拖稿”,是讲超出协议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后不向作者作任何解释,也不对书稿作任何处理的行为。在这种情况下的拖稿,如果签订了正式的出版合同,就是违约行为,是不正常的,而作者总是希望所写著作出版,一般不会状告出版社,从道德上讲,出版社这样做是不负责任的。至于拖稿不出版的理由,作为编辑或出版社可以随便找,而拖稿的最终不愿告人的理由一般是:现在出版这书不能赚钱,或不能像当初想象的那样赚钱,甚至还要赔钱出版。这种不作解释或者找出种种非根本理由的拖稿,其实就是存心不出这书。
刘丽华同时还向记者分析了拖稿的其他可能性和可理解理由。出版社物色作者出现严重偏差,所写书稿完全达不到出版要求,出版社编辑认定作者没有能力修改;另一种情况是出版社策划不准,选题到出版时政治上已经“不合时宜”,再修改也不能出版;第三种情况是市场发生大的变化,再出版该书发行数量极少,暂时不具备出版价值;最后一种情况是出版社领导或内部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拖稿。上述理由,作者可以理解,但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与作者没有直接联系,都是出版社的责任,出版社就应该将真实原因及时向作者讲清楚,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稿子退回并赔偿损失,而不能一拖再拖,没完没了。
在某书出与不出问题上,一般说来,作者是被动的,而出版社则可以主动一些。为了避免出版拖稿,提高出版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,有关专家提醒出版社,第一,出版社编辑要发扬老出版家的好传统,主动与作者交朋友,全面了解作者,提高物色作者的准确度。第二,出版社的编辑和作者,即使是最好的朋友也要签订出版合同,并尽量详细些,特别是交稿和出版日期,稿费和退稿费等关键内容,其原因是,出版社和作者之间毕竟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种契约关系,各种可能性的变化可以从详细的出版合同中找到法律依据。第三,出版社对精品出版物的策划动机要纯,要从作品本身的质量出发,而出版物质量的本来含义“不是为了得奖”。第四,出版社对出版物的出版时间,特别是大型丛书的出版时间,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要打足出版时间富余量,如出现超期情况应及时向作者解释清楚,得到作者的谅解,不要到处“找借口”对作者搪塞。